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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有那些機關、重要官員及產生方式--
(規定於憲法憲法增修條文中)


  

機關

重要官員

產生方式

任期

總統()

總統(國家元首)

人民直選(直接民主)(自民國85年起)

四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一次
(40歲↑)

行政院
(內閣)
(行政機關)

行政院院長
(閣揆)

總統直接任命*1

 

內閣閣員→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內政、外交、國防、教育、經濟、財政、交通、法務部)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2

 

立法院
(國會)
(中央民意機關)
(立法機關)

正、副院長

立法委員互選

四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不限)
(23歲↑)*3

立法委員(分區、不分區)(中央民意代表)

民選

司法院
(司法機關)

正、副院長、大法官*4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8

考試院
(考試機關)

正、副院長、考試委員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6

監察院
(監察機關)

正、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部部長(審計長)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6

 

*1:不需經過立法院同意。

*2:省主席及省諮議員亦經由此方式產生。

*394年修憲,立法院自第七屆起,立委席次減半為113席、任期4年(原為3年)、採「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產生。「單一選區」即每一選區只選出一名立委,「兩票制」即每人投兩票,一票選區域立委,另一票選政黨(政黨依得票比率分配不分區立委席次)。

*4: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法官"與大法官不同,是經由國家考試(考試院負責)產生的,且任職於各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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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s022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