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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有那些機關、重要官員及產生方式--
(規定於憲法、憲法增修條文中)
(規定於憲法、憲法增修條文中)
機關 | 重要官員 | 產生方式 | 任期 |
總統(府) | 總統(國家元首) | 人民直選(直接民主)(自民國85年起) | 四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一次 |
行政院 | 行政院院長 | 總統直接任命*1 | |
內閣閣員→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內政、外交、國防、教育、經濟、財政、交通、法務部) |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2 | ||
立法院 | 正、副院長 | 立法委員互選 | 四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不限) |
立法委員(分區、不分區)(中央民意代表) | 民選 | ||
司法院 | 正、副院長、大法官*4 |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8年 |
考試院 | 正、副院長、考試委員 |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6年 |
監察院 | 正、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部部長(審計長) |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6年 |
*1:不需經過立法院同意。
*2:省主席及省諮議員亦經由此方式產生。
*3:94年修憲,立法院自第七屆起,立委席次減半為113席、任期4年(原為3年)、採「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產生。「單一選區」即每一選區只選出一名立委,「兩票制」即每人投兩票,一票選區域立委,另一票選政黨(政黨依得票比率分配不分區立委席次)。
*4: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法官"與大法官不同,是經由國家考試(考試院負責)產生的,且任職於各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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