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身 暢所欲言誰怕誰?

2007-01-29  世新大學吳泓勳/台北報導 報導

  上網罵人,好爽喔!但千萬別過頭了,因為很可能會觸犯法律。日前東華大學學生因在網上發言的內容,遭控妨害名譽而引發的不幸事件,網友們不妨從中了解相關的法律問題。

  近日東華大學發生楊姓女學生因與房東法律訴訟,引發上吊自殺的不幸事件。起因源自於楊姓女學生在東華大學BBS站上發表一篇租屋注意事項,內容提及曾聽聞的不愉快租屋經驗,使得吳姓房東認為女學生文章內容,對他造成名譽上的妨害,因而提出告訴。

  事實上,在網路普及後,經由網路產生的各種犯罪行為即層出不窮,刑事警察局偵九隊組長孔令果表示,包括網路詐騙、盜用身分、散布不實言論與違法圖片等行為,都屬於網路犯罪的範圍,其中又以毀謗及公然侮辱最容易發生。

匿名發言,沒什麼大不了?

  許多人以為,用匿名的方式在網路上發言,大可暢所欲言,因此在用詞上很容易帶有情緒、攻擊性字眼,或認為沒什麼大不了,卻沒想到若當事人追究起來,後果不堪設想。通常構成違法的言論,關鍵在於內容與用詞,許多包括學生在內的網路一族,因為不了解法律而觸法,或走在鋼索上,實在令人捏把冷汗。

  像是日前莊姓大學生因涉嫌援交,遭員警移送法辦,之後挾怨報復,假冒辦案宋姓員警名義,在網路上散播粗俗文章,甚至留名援交、向黑道嗆聲,導致員警家中遭潑漆、砸雞蛋等波及。而去年知名高校學生,將與前女友性愛照片散布在BBS站上,也曾喧騰一時;此外,前年東海大學BBS站上也曾出現男友為報復分手女友,虛構不實情節,還引來媒體報導。

  從以上案例可知,網路使用者很容易在情緒激動下,利用網路隱匿的特性而違法,近期社會關注焦點,也是由此引發。東華大學楊姓女學生被房東以毀謗罪名控告,也是肇因於BBS的文章,對此,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幸大智表示,「單就毀謗罪而言,如果楊姓女學生表述文字,對於學生租屋現狀的公共利益有所助益,且提出舉證證明她所說的內容屬於事實,可受公評,這項罪名可能就不會成立;但是否構成其他罪責,則還須端視文章內容的描述方式才能判斷。」

神通廣大 他抓得住你

  不過,最令一般人好奇的是,警察怎麼知道是誰留的言?又該怎麼抓?其實,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就是負責網路犯罪事務,利用高科技打擊犯罪,一旦接獲報案,經查證屬實,即可鎖定IP位址所在的地緣,精準抓到當事人。

  對於偵查方向,偵九隊組長孔令果表示,一般案件來源大多屬於民眾報案與第三人檢舉,或隨著其他案件延伸追蹤,此外,偵查員也會主動搜尋網路上是否有不法案件。

  網路犯罪判決一旦成立,刑責可不輕,以前述散布性愛照一案為例,可能觸及刑法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最重可處兩年有期徒刑併科三萬元罰金;若拍攝對象未滿18歲,則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莊姓學生冒用名義,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其散布言論毀壞員警名譽,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最重可處二年有期徒刑。

  網路言論是否違法,確實存在許多模糊地帶難以界定,網路上常見到使用陳×明、資×系等影射方法,幸大智表示,這樣的做法雖不一定對特定人士指名道姓,但如描述內容均可以指向特定人物,則有可能違法;如果符合條件者出現兩位以上,被指涉的人更可依個案主張其民事或刑事權利。

  另外,也有人會將毀謗或侮辱文章巧辯為「故事」,但若原告對此提起訴訟,司法單位將會考量被告著文的真實心態,而非單純以字面意義解釋。罪名成立,最高可判二年以下。

  幸大智進一步表示,「毀謗的定義,是意圖對特定人的不實言論,散布於大眾而足以毀損該特定人的名譽;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陳述言詞的確是事實,但內容侵犯了個人私密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被控訴毀謗罪名。不過還是有些例外,譬如對公眾人物的私德,就可能因為可以接受公共評論,而給予例外的免責。」

  孔令果則指出,妨害名譽屬於告訴乃論罪,須經由當事者提出告訴才成立,正式程序是由當事人到警局作告訴筆錄,提出證據,陳述事實,警方才會開始採取行動。但由於妨害名譽的情節往往有程度上的不同,因此在案件受理後,經由法官審理判決,受到的處分也會有所不同。

若毀謗罪成立,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加重利用文字、圖畫,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則判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避免觸法,3不政策

  有時心中忿忿不平,一口氣不吐不快,網路的確是個宣洩出口,不過該如何罵才能痛快又不觸法?律師幸大智建議,網友在宣洩情緒時,需注意幾項重點,以免構成違法言論:
1.陳述事實,不要捏造謠言。
2.不要任意揭他人隱私,除非是為了保護合法的利益或所揭露的是可以接受公共評論的事項,而且揭露的方法也要適當。
3.避免情緒性、攻擊性字眼。



我思:人們都是同情弱者的,兩個人吵架或打架,如果其中一人在哭,旁人指責的眼光常不加思索的射向沒哭的人,嘴巴霹哩叭啦就開罵了;如果是一對男女,那更不用說了,直接就是罵男的;而對死者更是如此,活著的人就活該倒大楣。而我恰恰好非常討厭這種莫名其妙的邏輯。我很同情死去的楊同學,只是生命不該是這樣使用的。雖然我不知道事實的經過,不過我私下還蠻傾向相信那房東可能真的很機車,畢竟我也是有相當租屋經驗的人;但我還是要說,我非常討厭挾著「正義」之名,而行違法之實,那和動手痛打強姦犯一樣,都是不對的。或許有人要說,等我自己碰到了,也會如此激憤,我無法否定這個可能性,只是,如果隨意謾罵、動用私刑是被默許的,那要「法律」何用?那還叫啥法治國家?不對的事就是不對,就算以「正義」之名都難辭其咎;而用錯誤的手段結果傷害的反而是自己,真的是「親者痛,仇者快」,令人唏噓。

ps.真的要跟年輕人說:做事情之前先想想,「法律」真的就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而且沒有所謂的「不知者無罪」,請做一個有謀略的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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