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基本權利:為維護人的尊嚴與價值,以憲法(因其效力最大,且修改程序繁複、困難)來規定國家不可侵犯的事項,以及人民可以向國家請求給予利益的權利。


平等權:
實質的平等、立足點的平等
(一)意義:「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法律規定的同一條件或同一情形下,每個人都應享有同等的權利,並負擔同等的義務。
(二)內容:「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自由權:
(一)意義:人民有選擇要做什麼或不做什麼的自由,除非依法律的規定,否則國家不得加以干涉或侵犯。
(二)內容:
1.人身自由
(1)人身不可侵犯權。
(2)是所有自由權的基礎。
(3)除現行犯外,必須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隨意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2.居住遷徙自由-可以自由的選擇居住地點,自由的來往國內外各地。

(1)居住自由:人民的居住處所不得無故被侵入、搜索、封錮或隱匿其中。*居住處所不一定要是自己的家,短期停留的旅館也算。
(2)遷徙自由:愛搬哪就搬哪,愛出國就出國(入出境自由),國家不得非法限制。


3.意見自由
(1)包括言論、講學、著作、出版。
(2)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人民可以自由討論、充分表達意見或從事藝文創作。


4.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的概括條款)
對於人民彼此之間的交流與通訊(電話、信件、e-mail等),不可無故加以扣押或檢查、竊聽及拆閱。


5.信仰宗教自由
國家不設立國教,人民享有信仰或不信仰某宗教的自由。


6.集會結社自由
(1)集會自由:人民可自訂一定時間、地點,在不侵害他人權益下進行相關聚會,如:演講、示威遊行(行進式之集會)。
(2)結社自由:人民有組織持續性團體的自由,如:組織工會、政黨。


受益權:
(一)意義:人民向國家請求享受利益的權利。

(二)內容:
1.生存權
人民擁有生存的權利,國家有維繫人民生命的義務,人民也有積極請求國家照顧、維繫其尊嚴生活的權利,這可經由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落實之。如:低收入戶領取生活津貼維持生計。


2.工作權-人民可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
(1)人民為了維持生存,可以請求國家給予就業的機會(就業輔導、就業訓練、就業服務)。-社會福利制度
(2)失業勞工可以申請失業救濟,以維持生活需求。-社會福利制度


3.財產權
(1)人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自由使用、處理自己的財產之外,還可以請求政府立法保障其財產不受侵犯。
(2)專利的申請、登記,著作版權的保傽,發明者的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4.請願權-(陳情
(1)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個人權利及利益的維護有意見的時候,可以向所屬的行政機關或民意機關反應,請求(要求)處理。
(2)如:新社區的居民可以向當地政府機關請願,要求設立新的國中,方便就學。居民因健康問題要求將高壓電塔遷移。


5.訴願權
(1)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或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以致損害個人權利或利益時,可以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要求救濟(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2)政府徵收土地不當,人民權益受損,或不服政府之行政徵罰時,可以提起訴願,要求救濟。


6.訴訟權
(1)人民的權利受到私人或政府不法侵害時,可以透過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其利益。
(2)分為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


7.教育權-受國民教育(唯一是權利也是義務)、各項教育補助、助學貸款。


參政權:
(一)意義:人民有參與國家政治的權利

(二)內容:
1.選舉權
(1)人民依法選出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行政首長)。
(2)滿20歲的公民有選舉權,年滿23歲有被選舉權。


2.罷免權
人民依法投票使不能勝任職務的民選官員或民代去職。


3.創制權
公民直接立法的權利,由法定人數的公民連署,將草擬的法案提付立法機關或逕付公民表決,成為法律。


4.複決權
多數公民認為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不利於公民時,有權依一定的程序決定保留或廢除這項法律的權利。


5.應考試及服公職權-人民直接參與政治的權利
(1)人民可以參加國家考試(如高、普考),錄取後到政府機關成為公務人員(可終身)。
(2)人民可依法規定登記參選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當選後成為公職人員(有任期限制)。
(3)憲法上「公職」一詞的定義,範圍相當廣泛。依據大法官釋字42號解釋,「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員者屬之」。因此,無論政務官、事務官、民意代表等皆屬之。



*個人自由及權利的限制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舉例說明:
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意指個人自由權利之行使不得妨礙他人,如雖有意見自由但不得侮辱、誹謗他人或散佈不實消息。


2.避免緊急危難:戰爭時,政府機關為預防國家機密外洩而限制人民之秘密通訊自由;為防治SARS疫情,立法機關修訂相關法令之後,政府可依法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要求民眾配合量體溫、載口罩、居家隔離等措施;颱風來襲,因山崩或土石流,政府不得不暫時強制撤離山區居民;為免影飛行安全,航空法規要求坐飛機時不得開手機、隨身行李中也不得放置利器或噴霧器。


3.維持社會秩序:不得於公共場所任意裸體;於博物館、圖書館等公共場所,不得喧嘩;集會遊行必須依法申請,否則警察機關得依法強制驅離,以維持社會秩序。


4.增進公共利益:政府為興建重要公共建設,以增進公共利益,得依法徵收私人土地,如為拓寬道路徵收我家的土地=口=、為興建新莊捷運而強制拆遷樂生療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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