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真是讓人討厭的東西。不過,既然生活上離不開它,也只好將它搞懂,成為自己有利的武器,而不是那天莫名其妙自己的權益受損了,想哭都來不及。 法規 民法 刑法 行政法 內容 私人間的社會生活 犯罪行為 國家(行政機關)與人民間的權利義務事項 目的 保護私人利益 (1)保護個人、社會與國家的權益不受非法侵犯;(2)禁止私人復仇;(3)維護社會正義;(4)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 重要 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法治政治) 年齡 條件 (1)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代替他們做 (1)未滿14歲及心神喪失者:無責任能力人,不罰,但前者得令其接受感化教育*,後者可令進入醫院或精神病院施以監護。 (2)14歲以上未滿18歲及精神耗弱者:限制責任能力人,得減輕刑罰。 (3)年滿18歲以上,精神健全者:完全責任能力人,依刑罰制裁。 *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犯罪兒童、青少年,主要使其接受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感化教育等 範圍 (1)與私人財產有關:買賣、借錢、租賃等 侵犯個人、社會與國家法益(合法利益)的行為 (1)有關行政組織、職權、任務、程序以及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等和人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義務不履行(違法行為) (1)債務不履行:不還錢、不履行契約 (故意或過失)傷害、竊盜、強盜、搶奪、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殺人、侵占、偽造文書、酒駕、性侵害、收受贓物… 違反行政法規,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 法律 責任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1)權利上的剝奪:如解除契約、停止親權 (2)財產上的負擔: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 (3)法院強制執行 (1)主刑:生命刑-死刑;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財產刑-罰金 (2)從刑:沒收、褫奪公權(不得為公務人員及公職人員) 申誡、罰鍰、拘留、吊銷(扣)執照、勒令停(歇)業
(版本:翰林95)
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刑罰
(2)契約內容不得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否則無效
(2)犯罪行為必須出於故意或過失
(2)7歲以上未滿20歲: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具法律效力(單純獲得利益的行為及依其年齡、角色日常生活必需之行為則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3)20歲以上:完全行為能力人,其行為具完全効力,負完全民事責任。未成年人若已依法結婚者亦然。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其法定代理人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與私人身分有關:婚姻、扶養、繼承、領養等
(2)行政處分:包括發放建築照、許可隻會遊行、徵收土地、處以罰鍰、勒令歇業…等
(2)侵權行為:侵害他人權利,如毀損他人財物、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誹謗他人名譽
【公告】畢業感言
也是一種奇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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