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翰林95)
法規 | 民法 | 刑法 | 行政法 |
內容 | 私人間的社會生活 | 犯罪行為 | 國家(行政機關)與人民間的權利義務事項 |
目的 | 保護私人利益 | (1)保護個人、社會與國家的權益不受非法侵犯;(2)禁止私人復仇;(3)維護社會正義;(4)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 | |
重要 原則 | (1)誠實信用原則 | (1)罪刑法定原則 | 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法治政治) |
年齡 條件 | (1)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代替他們做 | (1)未滿14歲及心神喪失者:無責任能力人,不罰,但前者得令其接受感化教育*,後者可令進入醫院或精神病院施以監護。 (2)14歲以上未滿18歲及精神耗弱者:限制責任能力人,得減輕刑罰。 (3)年滿18歲以上,精神健全者:完全責任能力人,依刑罰制裁。 *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犯罪兒童、青少年,主要使其接受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感化教育等 | |
範圍 | (1)與私人財產有關:買賣、借錢、租賃等 | 侵犯個人、社會與國家法益(合法利益)的行為 | (1)有關行政組織、職權、任務、程序以及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等和人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
義務不履行(違法行為) | (1)債務不履行:不還錢、不履行契約 | (故意或過失)傷害、竊盜、強盜、搶奪、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殺人、侵占、偽造文書、酒駕、性侵害、收受贓物… | 違反行政法規,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 |
法律 責任 | 民事責任 | 刑事責任 | 行政責任 |
(1)權利上的剝奪:如解除契約、停止親權 (2)財產上的負擔: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 (3)法院強制執行 | (1)主刑:生命刑-死刑;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財產刑-罰金 (2)從刑:沒收、褫奪公權(不得為公務人員及公職人員) | 申誡、罰鍰、拘留、吊銷(扣)執照、勒令停(歇)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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