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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測即將來臨,再不給我認真點唸書,就用我的無影腳踢死你 <(  ̄^ ̄)︵θ︵θ︵θ︵θ︵θ︵θ︵θ︵θ︵θ☆(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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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09 週三 200719:44
  • 【重點整理】法律責任

法律,真是讓人討厭的東西。不過,既然生活上離不開它,也只好將它搞懂,成為自己有利的武器,而不是那天莫名其妙自己的權益受損了,想哭都來不及。

(版本:翰林95)
 

法規

民法

刑法

行政法

內容

私人間的社會生活
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犯罪行為
刑罰

國家(行政機關)與人民間的權利義務事項

目的

保護私人利益

(1)保護個人、社會與國家的權益不受非法侵犯;(2)禁止私人復仇;(3)維護社會正義;(4)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

 

重要

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
(2)契約內容不得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否則無效

(1)罪刑法定原則
(2)犯罪行為必須出於故意或過失

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法治政治)

年齡

條件

(1)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代替他們做

(2)7
歲以上未滿20歲: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具法律效力(單純獲得利益的行為及依其年齡、角色日常生活必需之行為則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3)20
歲以上:完全行為能力人,其行為具完全効力,負完全民事責任。未成年人若已依法結婚者亦然。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其法定代理人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1)未滿14歲及心神喪失者:無責任能力人,不罰,但前者得令其接受感化教育*,後者可令進入醫院或精神病院施以監護。

(2)14歲以上未滿18歲及精神耗弱者:限制責任能力人,得減輕刑罰。

(3)年滿18歲以上,精神健全者:完全責任能力人,依刑罰制裁。

*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犯罪兒童、青少年,主要使其接受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感化教育等

 

範圍

(1)與私人財產有關:買賣、借錢、租賃等

(2)
與私人身分有關:婚姻、扶養、繼承、領養等

侵犯個人、社會與國家法益(合法利益)的行為

(1)有關行政組織、職權、任務、程序以及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等和人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2)行政處分:包括發放建築照、許可隻會遊行、徵收土地、處以罰鍰、勒令歇業…等

義務不履行(違法行為)

(1)債務不履行:不還錢、不履行契約
(2)侵權行為:侵害他人權利,如毀損他人財物、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誹謗他人名譽

(故意或過失)傷害、竊盜、強盜、搶奪、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殺人、侵占、偽造文書、酒駕、性侵害、收受贓物…

違反行政法規,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

法律

責任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1)權利上的剝奪:如解除契約、停止親權

(2)財產上的負擔: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

(3)法院強制執行

(1)主刑:生命刑-死刑;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財產刑-罰金

(2)從刑:沒收、褫奪公權(不得為公務人員及公職人員)

申誡、罰鍰、拘留、吊銷(扣)執照、勒令停(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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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022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1,712)

  • 個人分類:【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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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3 週二 200722:55
  • 【重點整理】人民的基本權利及其限制

人民的基本權利:為維護人的尊嚴與價值,以憲法(因其效力最大,且修改程序繁複、困難)來規定國家不可侵犯的事項,以及人民可以向國家請求給予利益的權利。


平等權:
實質的平等、立足點的平等
(一)意義:「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法律規定的同一條件或同一情形下,每個人都應享有同等的權利,並負擔同等的義務。
(二)內容:「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自由權:
(一)意義:人民有選擇要做什麼或不做什麼的自由,除非依法律的規定,否則國家不得加以干涉或侵犯。
(二)內容:
1.人身自由-
(1)人身不可侵犯權。
(2)是所有自由權的基礎。
(3)除現行犯外,必須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隨意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2.居住遷徙自由-可以自由的選擇居住地點,自由的來往國內外各地。
(1)居住自由:人民的居住處所不得無故被侵入、搜索、封錮或隱匿其中。*居住處所不一定要是自己的家,短期停留的旅館也算。
(2)遷徙自由:愛搬哪就搬哪,愛出國就出國(入出境自由),國家不得非法限制。
3.意見自由-
(1)包括言論、講學、著作、出版。
(2)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人民可以自由討論、充分表達意見或從事藝文創作。
4.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的概括條款)
對於人民彼此之間的交流與通訊(電話、信件、e-mail等),不可無故加以扣押或檢查、竊聽及拆閱。
5.信仰宗教自由-
國家不設立國教,人民享有信仰或不信仰某宗教的自由。
6.集會結社自由-
(1)集會自由:人民可自訂一定時間、地點,在不侵害他人權益下進行相關聚會,如:演講、示威遊行(行進式之集會)。
(2)結社自由:人民有組織持續性團體的自由,如:組織工會、政黨。

受益權:
(一)意義:人民向國家請求享受利益的權利。
(二)內容:
1.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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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022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72,791)

  • 個人分類:【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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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5 週六 200620:58
  • 【重點整理】中央政府組成與職權part1

首先是有那些機關、重要官員及產生方式--
(規定於憲法、憲法增修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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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022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815)

  • 個人分類:【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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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畢業感言
  • 【公告】忙碌去
  • 也是一種奇遇
  • 民主更需大中至正
  • 中二段考題和答案
  • 有些事現在不做,一輩子都不會做了。
  • 【重點整理】法律責任
  • 喘口氣
  • 【名詞解釋】「絕對利益」&「比較利益」(附贈「邊際效益」)

各就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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