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翰林95)
法規
民法
刑法
行政法
內容
私人間的社會生活
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犯罪行為
刑罰
國家(行政機關)與人民間的權利義務事項
目的
保護私人利益
(1)保護個人、社會與國家的權益不受非法侵犯;(2)禁止私人復仇;(3)維護社會正義;(4)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
重要
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
(2)契約內容不得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否則無效
(1)罪刑法定原則
(2)犯罪行為必須出於故意或過失
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法治政治)
年齡
條件
(1)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代替他們做
(2)7歲以上未滿20歲: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具法律效力(單純獲得利益的行為及依其年齡、角色日常生活必需之行為則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3)20歲以上:完全行為能力人,其行為具完全効力,負完全民事責任。未成年人若已依法結婚者亦然。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其法定代理人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1)未滿14歲及心神喪失者:無責任能力人,不罰,但前者得令其接受感化教育*,後者可令進入醫院或精神病院施以監護。
(2)14歲以上未滿18歲及精神耗弱者:限制責任能力人,得減輕刑罰。
(3)年滿18歲以上,精神健全者:完全責任能力人,依刑罰制裁。
*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犯罪兒童、青少年,主要使其接受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感化教育等
範圍
(1)與私人財產有關:買賣、借錢、租賃等
(2)與私人身分有關:婚姻、扶養、繼承、領養等
侵犯個人、社會與國家法益(合法利益)的行為
(1)有關行政組織、職權、任務、程序以及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等和人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2)行政處分:包括發放建築照、許可隻會遊行、徵收土地、處以罰鍰、勒令歇業…等
義務不履行(違法行為)
(1)債務不履行:不還錢、不履行契約
(2)侵權行為:侵害他人權利,如毀損他人財物、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誹謗他人名譽
(故意或過失)傷害、竊盜、強盜、搶奪、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殺人、侵占、偽造文書、酒駕、性侵害、收受贓物…
違反行政法規,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
法律
責任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1)權利上的剝奪:如解除契約、停止親權
(2)財產上的負擔: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
(3)法院強制執行
(1)主刑:生命刑-死刑;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財產刑-罰金
(2)從刑:沒收、褫奪公權(不得為公務人員及公職人員)
申誡、罰鍰、拘留、吊銷(扣)執照、勒令停(歇)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