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兩個原則--

一、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待遇原則即一般所稱之不歧視、無差別待遇原則,任一會員對任何國家(不限會員)之貿易相關措施,必須立即且無條件適用於所有會員,不得對會員有較不利之歧視性待遇。此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為擴大貿易目標所定出之第一條原則,亦是達成WTO宗旨的最大支柱。


二、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原則係另一形式之不歧視原則,相對於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係對本國與外國間之不歧視待遇,即任一會員對來自其他會員之輸入品所設定之內地稅或其他國內規費以及影響此輸入品在國內之販賣、採購、運送、配銷或使用的法律及命令,不得低於本國相同產品所享有之待遇;此外,任一締約成員亦不得直、間接規定任一產品之數量或比例須由國內供應。

資料來源: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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